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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8-19 阅读次数:26291 文章来源:萧山公司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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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这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保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
3.杭州的企业本月遗失了发票,处罚基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附件第13项,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我单位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收入额时要不要扣除800元或20%的费用?
答: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选择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税的,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委托方放弃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受托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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